申 請 人:連X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申請人投訴的行為,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申請人投訴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本次復議針對的是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王XX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掛號信單號為:XA4XXXXXXX,被申請人于X月X日簽收。被申請人截止申請人提起復議還未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申請人不服特提起復議。申請人認為:
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本案中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明顯包含投訴和舉報的材料,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類處理。分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此案系針對投訴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復議。
被申請人2024年X月X日收到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在X月X日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即履行投訴處理職責,申請人在此期間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被申請人應當針對本案進行合法性證據(jù)舉證,證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對應法定職責。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三條行政復議證據(jù)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shù)據(jù);(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以上證據(jù)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行政復議案件事實的根據(jù)。第四十四條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第四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據(jù)。
據(jù)此被申請人應當充分舉證,證明履行了針對投訴事項的受理并告知的義務。針對通過書面告知應當舉證郵寄的內容為書面投訴受理決定材料的證據(jù)和申請人簽收的簽收記錄相關證據(jù)。電話告知的應當舉證相關與申請人的通話記錄的視聽資料,通話內容應當明確針對投訴事項進行決定受理并在電話內容中進行告知。針對短信方式告知應當舉證其短信送達的相關發(fā)送,接收記錄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收到對應的告知內容。復議機關應當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針對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收集制作證據(jù)不予采納支持,針對在法定期限內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違法,行政不作為,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
一、答復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進行了初查,依法盡責履職,申請人投訴事項不具備立案條件。
2024年X月X日,接到申請人連XX《關于投訴舉報河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售賣假冒偽劣獸藥同時存在虛假宣傳一事》后,立即安排區(qū)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開展了現(xiàn)場調查、證據(jù)采集工作。投訴舉報,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XXXXX用品專營店)銷售的阿維菌素透皮溶液獸用豬(訂單編號XXX801-160XXXXXXXX),經查詢獸藥基礎庫備案正式說明書,認為該藥品只能給牛豬犬兔使用,鏈接內標注的可以羊使用系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添加,認為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售賣假冒偽劣獸藥同時存在虛假宣傳。
答復人的執(zhí)法人員查看投訴舉報材料證據(jù)時發(fā)現(xiàn):投訴人提供的支付憑證上的訂單號20XX014159XXXX、商家訂單號XP152XXX22X0517071XXXXXX和證據(jù)材料上的訂單編號XX801-1602XXXXXXXXXX不一致。2024年X月X日,答復人執(zhí)法人員及時與投訴舉報人電話聯(lián)系了解相關情況,投訴舉報人不予解釋。2024年X月XX日,執(zhí)法人員到涉事公司進行了現(xiàn)場調查,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營業(yè)執(zhí)照、獸藥經營許可證、進貨銷售記錄,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現(xiàn)場提供有被投訴獸藥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批件、成品檢驗報告書、標簽說明書復印件各一份。現(xiàn)場通過國家獸藥綜合查詢平臺掃描被投訴舉報的獸藥追溯碼,該獸藥可被追溯,非假冒偽劣獸藥;該產品標簽說明書顯示“〔作用與用途〕抗生素類藥。用于治療家畜的線蟲病、螨病和寄生性昆蟲病”。羊屬于家畜,該公司不存在虛假宣傳問題。另外,虛假宣傳的不屬于答復人職責范圍。
二、被投訴人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屬于合法經營,投訴人反映的問題不屬實,未發(fā)現(xiàn)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違法行為,該案不具備立案條件。答復人向投訴人連XX送達了《投訴舉報線索處置通知書》。
綜上,答復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進行了立案前的初查,依法盡責履職,投訴人投訴事項不具備立案條件。
經審理查明:2024年X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稱自己于2024年X月X日在被投訴舉報人開設的網店(XXXXX用品專營店)購買了阿維菌素透皮溶液獸用豬,共花費9.88元,后發(fā)現(xiàn)被投訴舉報人涉嫌售賣假冒偽劣獸藥,存在虛假宣傳,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獸藥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被申請人組織調解、依法立案查處并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于2024年X月XX日到被投訴舉報人XX區(qū)XX鎮(zhèn)XX大道XX公司院內河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經過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被投訴舉報人有營業(yè)執(zhí)照、獸藥經營許可證、進貨銷售記錄,能夠提供涉案獸藥的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批件、成品檢驗報告書、標簽說明書等材料,通過國家獸藥綜合查詢平臺掃描被投訴舉報的獸藥追溯碼,該獸藥可被追溯,非假冒偽劣獸藥。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后未發(fā)現(xiàn)被投訴舉報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后作出《投訴舉報線索處置通知書》并于2024年X月X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現(xiàn)場檢查筆錄、投訴舉報線索處置通知書、國內掛號信函收據(jù)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進行處理并告知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其對申請人投訴的回復已經超過規(guī)定的時間,屬于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向申請人進行送達,已履行法定職責。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申請人投訴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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